离岸信托税务测算OFFSHORE TRUST TAX CALCULATO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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💱 外币汇率设置(外币金额折算人民币计税时使用,可按年度/时点分别设置)
ℹ️
作用范围(严谨口径)装入资产按「信托设立年份」对应汇率折算;各存续年度收益按该年度对应汇率折算;"其它时点"用于分环节计税的终止/身份变更等场景。未单独填写的时点自动回退到当前汇率。
预填值说明所有年度/时点默认预填2026年8月25日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(静态内置,不自动更新)。为严谨起见,请按各纳税年度/发生时点分别核对或替换适用汇率——实际申报应按税法规定的折算口径(如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日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)执行,折算时点请与税务师确认。

过渡期补缴税款计算

① 信托基本信息
② 装入资产
③ 存续收益

21号公告核心要点
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6年第21号),2026年7月24日发布。

背景:近年来,部分高净值个人通过离岸信托安排境外财产,相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长期处于制度空白。为规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、堵塞逃避税漏洞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第21号公告,对离岸信托的装入、存续、终止及身份变更四个环节的计税规则作出统一规定,并针对2023-2025年已发生但未申报的税款设置90天过渡期补缴安排(免滞纳金),同时明确受托人的协助申报义务。

适用范围

中国税收居民个人(含通过代持等安排实际控制信托的)将境内外财产装入依外国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类似功能的安排。非居民将境内财产装入信托的,仅就境内财产征税。

来源:21号公告第一条

装入环节

按"财产转让所得"计征:应纳税所得额 = 装入时市场价值 − 财产原值 − 合理费用,税率20%。缴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场价值。

来源:21号公告第二条

存续环节

居民装入的信托,存续期间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,均按年以装入人为纳税人申报(20%)。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;信托管理费等费用不得抵减。已申报缴税的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。

来源:21号公告第三条

终止环节

信托终止时,以装入人为纳税人,按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(20%)。需填报《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》。

来源:21号公告第四条

身份变更

居民个人装入信托后转为非居民的,在转换当日按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计税(20%)。"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"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。

来源:21号公告第五条

反避税穿透

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,且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、负担、控制的,视为该个人装入财产。非居民装入的财产若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,同样视为居民装入。

来源:21号公告第六条

90天过渡期

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未缴的税款,在公告发布之日(2026年7月24日)起90日内申报缴纳的,不加收滞纳金。金额较大的可延长追缴年限。困难者经备案可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。

来源:21号公告第七条

申报要求

居民个人随个税汇算清缴申报(次年3月1日—6月30日);非居民次月15日内申报。受托人负有协助申报义务。目前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,线上渠道后续开放。

常见问题

哪些人适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计税规则?

中国税收居民个人(含通过代持等安排实际控制信托的)将境内外财产装入依外国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类似功能的安排,均适用。非居民将境内财产装入信托的,仅就境内财产征税。

2023-2025年期间的补缴税款最迟什么时候申报可免滞纳金?

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未缴的税款,在公告发布之日(2026年7月24日)起90日内申报缴纳的,不加收滞纳金;金额较大的可延长追缴年限,缴税确有困难且经备案的可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。

离岸信托装入环节如何计税?

按"财产转让所得"计征:应纳税所得额 = 装入时市场价值 − 财产原值 − 合理费用,税率20%。缴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场价值。

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如何申报纳税?

存续期间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,均按年以装入人为纳税人申报,按"财产转让所得"和"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"分别计征(各20%),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,信托管理费等费用不得抵减。已申报缴税的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。

外币资产折算人民币按什么汇率?

装入资产按信托设立年份对应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,各存续年度收益按该年度对应汇率折算。本工具预填2026年8月25日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,实际申报时应按各纳税年度/发生时点核对适用汇率(如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日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),折算时点请与税务师确认。